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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8-04 11:31:46 浏览:16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75号

Z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点: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焦点:Z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封面语:犯罪嫌疑人Z某被指控以投资医美项目及大米、食用油、水果生意急需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财产共计156355元。拓安刑辩团队李锦辉、苏春妹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面对Z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自己存在虚构事实行为和承办检察官先入为主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且怀疑辩护人教唆嫌疑人翻供的多从不利局面下,承办律师不卑不亢,陪同Z某前往派出所与“被害人”谈和解两次,先后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和四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就本案定性问题与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一年零一天时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2025年4月7日,Z某以投资医美、大米、食用花生油和水果急需资金为由,诈骗了被害人H某、L某甲、L某乙共156355元。

Z某收到H某、L某甲、L某乙的投资款后并没有进行投资,将1万元用于还债给他人,17850元用于家庭装修及购买家电,剩下投资款用于日常开销,已经全部挥霍。在H某、L某甲、L某乙多次催要下,Z某陆陆续续返还给H某1万元(尚欠2.63万元)、返还给L某甲247672元(尚欠125166元)、返还给L某乙86411元(尚欠4889元)。

三、办案过程

  •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了长达一年零一天,先后由两位检察官承办。
  • 多次会见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案件事实和整理证据材料多达三百多页。
  • 辩护律师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1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和4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 两次陪同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参与协商和解事宜。
  • 每一次提交了书面意见均要求当面和检察官交流意见,均未果。比较憋屈的一次是,辩护律师向首次第二位承办检察官了解案件进展时,检察官态度很差且直言“嫌疑人在你介入后翻供了,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查”;辩护律师回应“什么叫我们辩护人介入后翻供了?难道我们辩护人协助嫌疑人客观的陈述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有错么?你就能断定被害人所说的就真实”?

第二次退查重报上来后,补充提交了第四份法律意见且希望当面交流,但检察官依然没空面谈,只是在电话里说“尽可能做你当事人的工作,让她把款项赔给被害人,如果无法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将会增加对嫌疑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说“我们认同欠债还钱,但是本案我们坚决认为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您作为检察官有权起诉她,但我会奉陪到底,坚决为她做无罪辩护”。

  • 检察官不仅在二次退查重报之后还继续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还亲自多次叫嫌疑人、证人等到检察院多次问话,就在2026年7月29日让嫌疑人再次提交证据的同时还跟嫌疑人说“在案证据对你很不利,你如果不赔钱给被害人取得谅解,我们给出的量刑建议会很重”。
  •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一年零一天时,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Z某不起诉。

四、办案思路

1、Z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了其多次购买后销售美容产品,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证实了Z某并没有虚构投资美容产品的事实。

2、Z某与H某、L某甲自2024年9月开始至2024年12月期间合作美容产品,H某和L某甲就是基于这次合作获利后才再次于2025年5月主动找Z某合作,她们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但H某、L某甲、L某乙在报案的时候刻意隐瞒了双方于2024年9月-12月期间合作获利的事实。

3、Z某接受H某等人合作投资款的时候,名下财产足以覆盖“被害人”的投资款。

4、本案本质上就是经济纠纷,本案之所以案发源于合作过程中,购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Z某要求对方三人分担损失被拒。Z某至今无法清偿被害人的债务是多因一果,不能据此认定Z某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Z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1、承接案件的时候要多盘问当事人,尽可能多收集信息和做出专业的判断,特别是诈骗类案件,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2、扎实的专业储备、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严谨的逻辑在刑事辩护中缺一不可。

3、证据审查和发问相结合是发现案件事实和挖掘辩点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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