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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5-12-29 11:18:48 浏览:168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08号

W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不予起诉

焦点:能否均不予起诉

封面语:某县某镇某村公共事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开会讨论决定整治王氏开基祖王某墓周边环境,并公布了清理的范围和每亩5000元的农作物补偿标准。在未得到相关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挖机清理周边土地,造成某村20户村民种植的地上种植物或农作物被损毁。W某某作为联合会的会长,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会见W某某并认真阅卷,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帮助W某某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W某某作为某县某镇某村公共事务联合会会长,经组织联合会开会讨论,决定整治王氏开基祖王某墓周边环境,并公布了清理的范围和每亩5000元的农作物补偿标准。在未得到相关村民同意的情况下,W某某安排挖机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2023年3月11日、2023年3月13日下午、2023年3月27日下午共四次清理某县王氏开基祖王某墓地周边土地,造成某村20户村民种植的竹子、树木、木薯等地上种植物或农作物被损毁(其中13户报警称受到损毁,另外W某1、W某2于2023年6月26日按5000元一亩的标准领到赔偿款6150元)。

因案发现场被毁坏农作物已被销毁,无法补充被毁坏前的具体品种、数量、状态,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某县公安局提出的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的申请,即无法对被毁坏农作物进行物价认定。

2023年6月26日、8月31日,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联合某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根据某村委会、某村现场指界进行测绘,得出被毁坏农作物总面积共3.076亩。按照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规定,根据村民自报的种植物,此地属于混交林,最高补偿标准每亩3500元。

自公安机关受案后,联合会及W某某本人表示愿意作出补偿和赔偿,并多次与相关村民协商。某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后,因部分村民不愿意调解,至今未达成协议。2025年11月29日,W某某代表联合会付5万元给某县某镇某村委会作为赔偿款。

三、办案过程

1、会见嫌疑人;

2、认真阅卷并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3、和承办检察院就法律意见进行口头交流;

4、当接到检察院通知做认罪认罚的见证时,详细的跟嫌疑人讲清楚本案的逻辑,从本质上不构成犯罪;

5、当嫌疑人决定还是做认罪认罚时,陪同前往并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

四、办案思路

1、清理王某古墓周边的农作物及附着物是联合会甚至是l、s、j与联合会的集体意志,体现的是几十万王氏宗亲的集体利益,责任不应由联合会会长W某某一个人承担。

2、从2023年3月8日起的多次会议来看,联合会及W某某本人均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3、本案13户报警人行政立案环节的争议焦点始终为补偿金额,刑事立案后没人接受询问,其询问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故,其案涉竹、树是否归其所有、有多少、是否未经同意即被清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联合会及W某某均没有毁坏财务的主观故意。本案仅属于民事纠纷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W某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法律是法律,逻辑是逻辑,人情是人情。辩护人的职责是分析清楚,由当事人选择并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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