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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且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寻衅滋事罪辩护成功,涉“恶”事实不清

发布时间:2026-02-09 10:38:54 浏览:141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21号

W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且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为其辩护,寻衅滋事罪辩护成功,涉“恶”事实不清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了寻衅滋事罪,涉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焦点:涉恶犯罪

封面语:W某某被指控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多罪名。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一审打掉了寻衅滋事罪,二审认定涉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承包了某工程局的某工程施工D1标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地址位于广东省某县某镇,刘某某于2024年10月进场施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以W某1为主要纠集者、主要成员为W某2、W某某、W某3等人的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强揽该工程的机械、砖渣业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某镇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刘某某自2024年10月承包下某县某镇的明挖工程,便遭到了W某2、W某3、W某某等人多次阻拦施工,要求刘某某只能聘请W某1等人的机械施工,不能另外聘请其他人的机械在工地上施工。W某1指使W某2、W某某、W某3等三人到工地上巡视,以拖欠工程款、只能租用他们机械等为由阻拦他人机械施工或叫停现场工人施工。另外,从2024年11月中旬起,W某3安排了陈某某每天在工地上看守,一旦发现他人的挖机或他人机械施工,陈某某就上前阻拦并将情况告知W某2、W某3等人。

(二)强迫交易罪

1.广东某县伍某某想承接被害人刘某某工地上的明挖工程施工,但因价格问题一直在与刘某某沟通协商。2024年10月5日,伍某某与刘某某一起到工地,伍某某在帮刘某某接工地入场时的电源时,W某1担心伍某某会承包刘某某的明挖工程,就指使W某2、W某3驾驶车辆到工地上阻拦,二人通过辱骂、驱车尾随伍某某等方式,让伍某某不敢承接工程项目,迫使刘某某只能接受W某1的机械进行施工。

2.2024年10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聘请了朱某某的挖机到工地上施工,W某1指使W某2、W某3、W某某到施工现场阻拦朱某某的挖机施工,朱某某只能让挖机离场,后刘某某被迫接受W某1聘请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挖机施工。

3.2024年11月,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害人刘某某联系朱某1为工地提供砖渣,当朱某1安排司机将砖渣拉到工地上,遭到了W某2等人阻拦,迫使刘某某让朱某1将拉来的砖渣转拉到其他地方堆放。由于刘某某购买别人的砖渣无法进入工地,迫使刘某某只能接受W某1的高于市场价格的砖渣。被害人刘某某被迫接受W某1等人的机械、砖渣业务,并向W某1实际支付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的机械、砖渣费用合计人民币23万多元,2024年12月的机械、砖渣费用人民币24万多元已由W某1签名确认但未实际支付。

(三)敲诈勒索罪

2024年10月,被害人刘某某以每月46000元的价格聘请朱某某的一台长臂挖掘机在工地上施工,W某1指使W某2、W某3、W某某到工地现场,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威胁要求刘某某每月另外支付10000元给W某1等人,否则不准朱某某施工。为不影响工期,刘某某被迫同意,并向W某1实际支付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的“管理费”合计20000元,2024年12月的“管理费”10000元已由W某1签名确认但未实际支付。

三、办案过程

1、在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前后会见了6次;

2、一审审判阶段开庭两次;

3、庭前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护意见和口头辩护意见。

4、开庭后,根据庭审情况,调整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

5、撰写上诉状。

6、二审阶段提交了二审开庭和通知刘某某出庭的书面申请,提交了审前辩护意见。

四、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有误,W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恶势力。具体如下:

  1. 本案背景系民间纠纷;
  2. W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亦不具备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方面;
  3. W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不能满足刑事证明标准,也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4. W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上W某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5. W某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不满足恶势力的手段要求,没有造成他人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不满足恶势力要求的心理结果要件,也没有欺压百姓、扰乱区域经济,不满足恶势力要求的社会影响要件等。

综上,恳请法院严格依法审查证据,对W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五、办案结果

一审认定W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理,专业的刑事律师越早介入越好;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仅懂得法律条文,还需要有很强的逻辑能力和懂基本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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