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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变更罪名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轻判

发布时间:2026-03-04 15:45:49 浏览:684次 案例二维码

C某某涉嫌诈骗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变更罪名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变更罪名

亮点: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轻判

焦点:涉案罪名

封面语:C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将其罪名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让其退赃后获得轻判八个月的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初,被告人C某某和H某某了解到粘贴含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贴纸可以获取高额报酬,便通过纸飞机软件与上线联系获取含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模板,将广告模板打印出来后,到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等地在路边停放的车辆后视镜上粘贴,并通过今日水印相机、PikPak等软件记录、汇总粘贴情况,二人与上线约定每粘贴一张广告贴纸可以获利人民币0.7-0.8元,用U币予以结算。4月中旬,被告人L某1、L某2先后加入C某某和H某某的团队一同粘贴含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贴纸。期间,L某2于2025年5月9日起自行在QQ上联系上线接单,去到某小区将广告贴纸粘贴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后视镜上,致使被害人浏览了广告贴纸上的网址后,被诈骗231855.9元。经查,2025年4月初至2025年6月16日,四名被告人共获利78643.18元,其中,2025年4月13日至5月8日,四名被告人共获利37848.41元。

三、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阅卷及了解信息后判断出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定性不准确,并在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出了变更罪名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办案律师意见。最终认罪认罚建议量刑9个月。在审判阶段,办案律师继续说服当事人家属退回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决量刑为8个月。犯罪嫌疑人在春节前服刑完毕释放。

四、辩护思路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 C某某从始至终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粘贴招嫖广告,没有与诈骗犯实施诈骗的共谋。
  2. 国内大多数法院对此类案件大多以帮信罪处理。以招嫖为名实施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默认为帮信罪处理。根据本市多数法院判决,现在更倾向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
  3. C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4. C某某是初犯、偶犯,可从宽处罚;
  5. C某某已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院对C某某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六、办案心得

检察院和法院更倾向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电信诈骗中的辅助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及时与检察院沟通更改定性,有助于案件迅速推进。积极说服当事人家属帮助退回违法所得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加强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将有助于此类案件获得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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