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62号
一、案件背景
2024年7月1日,氢溴酸右美沙芬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明知这一红线,张三(化名)作为药店经营者仍于6月21日大量购入,并在7月2日至8日间,和店内销售人员向未成年人多次销售右美沙芬共计11盒。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库存300余盒。检察机关认定其系、多次贩卖,法定刑为三年以上。
陷入困境的张三慕名委托专注刑事辩护的翟学琴律师,希望能为其争取罪轻结果。
二、精准剖析,挖掘辩点
接受委托后,翟学琴律师迅速开展阅卷工作并多次会见张三,逐帧核实案件细节。
案卷材料虽记载张三系“被抓获到案”,但经过仔细询问张三到案经过及同案犯归案过程,律师发现:张三并非被动被抓,而是在接到同案犯电话,通过店内监控知悉警方检查后,主动从家中赶往药店内,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家中剩余药品,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另外,张三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将同案犯约定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到案。该行为符合立功认定标准。
发现上述关键情节后,翟律师迅速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并成功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将自首、立功两项法定情节正式固定于案卷之中。此后,律师进一步提出对张三适用的请求,虽经多轮协商,检察机关最终量刑建议为一年四个月,但对缓刑建议仍持审慎态度。
- 庭审,多维度论证缓刑适用性
1、强调自首、立功法定减轻情节;
2、论证涉案药品成瘾性及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传统毒品,且销售数量有限;
3、指出张三主动交代库存、配合处置,足见悔罪态度与没有再犯可能性;
4、当庭提交类案判决参考——即使无自首、立功情节,类似情形下亦有缓刑先例。
庭后,律师继续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从立法精神、量刑均衡到个案公正,逐一消除合议庭对张三适用缓刑顾虑。
- 辩护成果
2026年6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张三及家属对这一结果深感欣慰,并对律师的专业与尽责表达诚挚感谢。
五、办案启示
适用缓刑虽难度较大,但并非不可突破。本案再次证明:要善于从卷宗细节中发现关键事实,精准把握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并通过持续沟通与论证,最大限度地说服裁判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范围内的最优结果,切实维护其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
专业辩护,不止于庭审;细微之处,可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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