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04号
Z某1、Z某2涉嫌,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刘翔宇律师为其辩护,均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全案不予起诉
焦点:能否全案均不予起诉
封面语:A村委会与B村委会有土地纠纷,A村干部Z某1、Z某2两人指使村民将B村委会承包给C公司的土地上的竹苗拔毁,再私自种植桉树苗。经认定,被损毁的竹苗398 棵,共价值人民币 8362 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刘翔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分别会见Z某1、Z某2两人并认真阅卷,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全案两人都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份,Z某1及Z某2因与某市某镇B村委会有土地纠纷,不满B村委会将某村边岭头承包给C公司。Z某1及Z某2合谋指使村民将C公司种植在涉案土地上的竹苗拔毁,再私自种植桉树苗,以此达到抢占该块土地的目的,最终导致约398 棵麻竹苗死亡。经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C公司被损毁的竹苗398 棵,共价值人民币 8362 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Z某1与Z某2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 8362 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办案过程
1、会见,了解到当事人已经赔偿且获得了谅解,核实确定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只是要求判处。
2、认真阅卷,发现认定的被拔麻竹苗数量证据不足,故,价格认定有问题。
3、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情况和披露所发现的问题,经充分交流,协商确定了无罪辩护促轻判的方案,权利争取不予起诉。
4、撰写并提交书面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5、多次打电话沟通。
6、参加不予起诉听证会。
7、见证认罪认罚具结。
四、办案思路
1、就案涉土地权属归属,A村和B村委会存在争议,Z某1和Z某2作为A村的村干部,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利益且法律意识不强而顺应村民的意愿,组织村民实施拔苗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且社会危害性小。
2、本案证明案涉被破坏的竹苗是398株的证据缺失且不足,单价为21元/棵不合理,本案是否能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存在合理怀疑。
3、就算构成犯罪,但Z某1和Z某2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全面修复社会关系,社会危险性已消除,且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多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无追诉之必要性。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Z某1、Z某2均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六、办案心得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有你的金刚钻——证据审查能力,发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这些“权威”证据的不足,辩方才有谈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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