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07-17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易发、高发的渎职类型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那么徇私枉法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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