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有关强迫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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