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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不按犯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2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力不用多说,我们都能知道,那么哪些情况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不按犯罪处理呢?

律师解答:

行为人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或者烟火药一千克、雷管二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的,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2009年11月9日修正)》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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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或者烟火药一千克、雷管二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的,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2009年11月9日修正)》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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