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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什么意思,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6

转载自:刑事明说 

原创:曹明军 

前者: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被检察院不起诉,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很关注不起诉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否是构成犯罪?今天就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

总结几点:

1、刑事诉讼法中有三类情况可以不起诉,分别是第一百四五条第四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法学理论上将这三类不起诉分别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条文中都表述为“不起诉”,而没有法学理论上的称谓表述,而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文本中也都按三类不同情况统一表述为“不起诉”,但前面会写清楚是因为什么不起诉,也就是说不起诉决定书中不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的字眼,但会写明是因为什么不起诉,因为什么不起诉,知道什么原因,就知道是哪一种不起诉。

2、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由于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法达到起诉条件,由于期限到了,所以只能作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检察院作出中不起诉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也会继续侦查,如果又收集到新证据,达到起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这种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中,会写到不起诉的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绝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么是人死了(人死了再追究他的个人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但是如果需要没收其个人财产的那还是要没收的,不能因为人死而一死百了,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利)。人活着的犯罪嫌疑人,这种不起诉原因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因为特赦了、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过追诉时效、要么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因为这些原因不诉的,都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这种

不起诉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事了。

4、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酌定)不起诉}。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很多人会问这种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明确说这种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可以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对比可以看出来,第二款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已。因为通过第一款很明确可以看出,这一款的不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这一款不起诉的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第二款的不起诉表述为“情节轻微”,前后两款的表述区别很大,我们可以反向思考一下,假如说第二款的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这款就没必要单独作为一款了,完全可以规定在第一款中,而且没必要作出表述的不同,所以既然作出了第二款的规定,而且作出了和第一款不同的表述,那就是有区别的,认为第二款的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不再刑罚,理论和实践中事实上也都是这样的。

5、上面已经说了,不起诉决定书不会表述理论上说称的三种不起诉称谓,要想知道是什么不起诉可以通过两方面看出,一是引用的条款,二是看表述的不起诉原因,通过这两方面可以准确知道自己是什么不起诉。

6、法定(绝对)不起诉不影响就业、工作、参军、考公务员,因为它本身认为你不构成犯罪。酌定(相对)不起诉一般也不影响就业、工作、参军、考公务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也是无法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是认为行为人无罪的,也是不影响起工作和生活的。

7、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对于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级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般来说,酌定(相对)不起诉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会有异议,因为这种不起诉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为前提,既然被害人已经谅解和赔偿,自然被害人一般也不会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但这并不是说被害人赔偿和谅解了,被害人就不能有异议,就不能申诉或者自诉了,这是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因为赔偿和谅解而被剥夺,至于被害人申诉或自诉以后的结果如何,那就另当别论,毕竟检察院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决定一般也会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所以上一级检察院改变该决定或者法院再判处行为人刑罚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8、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通过上述一百八十一条可以看出,被不起诉人只能就酌定(相对)不起诉有异议的话有救济途径可以申诉,另外两种不诉不行,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种不诉就不认为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还有什么异议呢?为什么被不起诉人会对酌定(相对)不起诉有异议呢,因为这种不起诉虽然不对被不起诉人刑罚,但是认为他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所以有些被不起诉人会有意义,当然实践中还是很少很少的,因为他认为还可以有比这种不起诉更轻的法定(绝对)不起诉,他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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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被检察院不起诉,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很关注不起诉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否是构成犯罪?今天就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

总结几点:

1、刑事诉讼法中有三类情况可以不起诉,分别是第一百四五条第四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法学理论上将这三类不起诉分别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条文中都表述为“不起诉”,而没有法学理论上的称谓表述,而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文本中也都按三类不同情况统一表述为“不起诉”,但前面会写清楚是因为什么不起诉,也就是说不起诉决定书中不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绝对)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的字眼,但会写明是因为什么不起诉,因为什么不起诉,知道什么原因,就知道是哪一种不起诉。

2、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由于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法达到起诉条件,由于期限到了,所以只能作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检察院作出中不起诉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也会继续侦查,如果又收集到新证据,达到起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这种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中,会写到不起诉的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绝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么是人死了(人死了再追究他的个人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但是如果需要没收其个人财产的那还是要没收的,不能因为人死而一死百了,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利)。人活着的犯罪嫌疑人,这种不起诉原因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因为特赦了、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过追诉时效、要么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因为这些原因不诉的,都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这种

不起诉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事了。

4、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酌定)不起诉}。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很多人会问这种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明确说这种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可以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对比可以看出来,第二款的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已。因为通过第一款很明确可以看出,这一款的不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这一款不起诉的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第二款的不起诉表述为“情节轻微”,前后两款的表述区别很大,我们可以反向思考一下,假如说第二款的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这款就没必要单独作为一款了,完全可以规定在第一款中,而且没必要作出表述的不同,所以既然作出了第二款的规定,而且作出了和第一款不同的表述,那就是有区别的,认为第二款的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不再刑罚,理论和实践中事实上也都是这样的。

5、上面已经说了,不起诉决定书不会表述理论上说称的三种不起诉称谓,要想知道是什么不起诉可以通过两方面看出,一是引用的条款,二是看表述的不起诉原因,通过这两方面可以准确知道自己是什么不起诉。

6、法定(绝对)不起诉不影响就业、工作、参军、考公务员,因为它本身认为你不构成犯罪。酌定(相对)不起诉一般也不影响就业、工作、参军、考公务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也是无法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是认为行为人无罪的,也是不影响起工作和生活的。

7、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对于三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级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般来说,酌定(相对)不起诉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会有异议,因为这种不起诉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为前提,既然被害人已经谅解和赔偿,自然被害人一般也不会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但这并不是说被害人赔偿和谅解了,被害人就不能有异议,就不能申诉或者自诉了,这是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因为赔偿和谅解而被剥夺,至于被害人申诉或自诉以后的结果如何,那就另当别论,毕竟检察院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决定一般也会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所以上一级检察院改变该决定或者法院再判处行为人刑罚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8、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通过上述一百八十一条可以看出,被不起诉人只能就酌定(相对)不起诉有异议的话有救济途径可以申诉,另外两种不诉不行,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种不诉就不认为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还有什么异议呢?为什么被不起诉人会对酌定(相对)不起诉有异议呢,因为这种不起诉虽然不对被不起诉人刑罚,但是认为他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所以有些被不起诉人会有意义,当然实践中还是很少很少的,因为他认为还可以有比这种不起诉更轻的法定(绝对)不起诉,他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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