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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4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那么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1、前者的主体是;后者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

2、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则为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3、前者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后者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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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前者的主体是;后者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

2、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则为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3、前者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后者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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