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5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进行管理、运营之类,进行利润分成的,会不会成立
律师解答: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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