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1-08-05
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没有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浙江省在相关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那么浙江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或者: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⑷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⑷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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