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5
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处于死亡的危险,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构成?
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不仅可以成立,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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