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5
答: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于非法搜查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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