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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中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答:在刑法理论上,对扶养义务都是从婚姻法上理解的。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 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⑴: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⑵以一定 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⑶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 扶养;⑷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我国法律上的扶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夫妻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 的义务”。(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祖孙间的扶养。我国婚 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 的义务。”上述婚姻法确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就成为认定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的扶养义务的法律根据。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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