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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低价购买商品房并且未验收,能否认定为受贿?

发布时间:2021-08-22

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交房手续,但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曾礼浦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其妻子按照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了房款,浦辉公司亦向其开具了《重庆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

律师解答:低价购买商品房,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验收,但买卖双方履行完毕主要买卖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562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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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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