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1-30
答:根据规定,本罪为一般主体和单位,这里的一般主体是指已满十六岁的具有的自然人,这里的单位包括非法开展存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量刑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3001.html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http://www.scxsls.com/a/20110905/52911.html )
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2.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金融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毒品犯罪
#全部类型
#暴力犯罪
#全部类型
#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