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新型信用证诈骗犯罪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一般常见的信用证“陷阱”有如下几项:
(1)买方要求领事签证。如卖方国家并不存在买方所指定的领事馆,信用证所要求的事项受益人根本无法履行;
(2)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如信用证明文规定检查机构,则受益人要受该检查机构的限制。一旦该检查机构故意挑剔,则受益人难逃任人摆布的局面;
(3)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4)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5)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开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
从以上所列的“软条款”的性质来看,其基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较大的风险,行为人通过这些更具隐蔽性的条款,使得受益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有关信用证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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