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11-0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本罪的主体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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