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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成功案例·存疑不起诉】H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H某系成都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于2021年4月被湖北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因涉案企业、涉案人数众多,涉及湖北、四川、广东等多个省份,湖北省X市公安局召开会议指定湖北省X县公安局管辖,并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H某经多方了解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辩护,律所指派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

二、办案过程

此案侦查结束后,于2021年7月28日由湖北省X县公安局向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全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27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接受委托后,曾利娟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人民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曾利娟律师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认定H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曾利娟律师撰写《建议对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初步沟通。第一次沟通时承办检察官对律师意见不予认可,并提出诸多疑问,曾利娟律师后根据承办检察官的关注点反复修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形成附件报告,后再次与检察官见面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回到成都后仍坚持与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检察官表示将慎重考虑律师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客观上,H某仅是该公司名义上的法人,而非实际控制人,H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参与充话费业务,其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入罪要件。

曾利娟律师从对身份的要求、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业务管理、工资构成及与财务行为的切割、《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银行对账单的鉴定意见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认为H某客观上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2、主观上,H某不知晓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学习的是文科专业不具备专业技术经验,因此没有能力认识到充话费可以为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在案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涉及犯罪活动而未阻止公司开展业务。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苛求H某认识到其认知以外的事情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主观上不符合《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入罪要件。

曾利娟律师从H某的工作经历、认知能力、刑事推定规则的应用等五个方面论证无法推定H某主观上明知J公司涉案业务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曾利娟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并形成附件报告,证明H某作为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涉案的折扣价格也并非显著低于市场价,仍属于正常人理解的合理的折扣范围,不能苛求H某认识到其认知以外其不知道的事情并要求其做出相应阻止行为,不存在明知违法而故意放任的情形。

3、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H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关于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1月,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采纳律师提出的不起诉意见,对H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不仅需要熟悉专业知识,还需要了解行业知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常见罪名,但本案不同于常规的出租出借“两卡”这类帮信行为。本案涉案行为涉及话费充值这一相对陌生领域,需要的大量专业技术知识,律师在辩护中不仅需要懂得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和当事人多沟通,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新领域新行业,只有更加了解涉案行为才能做出更好的辩护。

单个辩护仍然应具备全局思维。本案涉及公司数家、人数十余人,针对复杂的案情,需要从全局出发,理出全案主要法律关系,涉案行为的主要脉络及各自的作用。在复杂案件中,只有从全局全案证据出发,才能更好的理解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达到精准辩护。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这又是一起成功的“骑墙式辩护”案例。曾利娟律师从被告人H某“客观上”仅是该公司“名义上的法人”而非“实际控制人”,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没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不知晓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在案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涉及犯罪活动而未阻止公司开展业务入手,阐述了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充足理由。同时,又基于实践中客观存在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无罪率”的司法现状,采取“退一万步讲”的方式,阐明了“即便嫌疑人H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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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成功案例·存疑不起诉】H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H某系成都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于2021年4月被湖北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因涉案企业、涉案人数众多,涉及湖北、四川、广东等多个省份,湖北省X市公安局召开会议指定湖北省X县公安局管辖,并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H某经多方了解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辩护,律所指派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

二、办案过程

此案侦查结束后,于2021年7月28日由湖北省X县公安局向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全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27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接受委托后,曾利娟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人民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曾利娟律师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认定H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曾利娟律师撰写《建议对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初步沟通。第一次沟通时承办检察官对律师意见不予认可,并提出诸多疑问,曾利娟律师后根据承办检察官的关注点反复修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形成附件报告,后再次与检察官见面沟通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回到成都后仍坚持与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检察官表示将慎重考虑律师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客观上,H某仅是该公司名义上的法人,而非实际控制人,H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参与充话费业务,其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入罪要件。

曾利娟律师从对身份的要求、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业务管理、工资构成及与财务行为的切割、《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银行对账单的鉴定意见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认为H某客观上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2、主观上,H某不知晓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学习的是文科专业不具备专业技术经验,因此没有能力认识到充话费可以为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在案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涉及犯罪活动而未阻止公司开展业务。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苛求H某认识到其认知以外的事情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主观上不符合《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入罪要件。

曾利娟律师从H某的工作经历、认知能力、刑事推定规则的应用等五个方面论证无法推定H某主观上明知J公司涉案业务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曾利娟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并形成附件报告,证明H某作为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涉案的折扣价格也并非显著低于市场价,仍属于正常人理解的合理的折扣范围,不能苛求H某认识到其认知以外其不知道的事情并要求其做出相应阻止行为,不存在明知违法而故意放任的情形。

3、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H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关于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1月,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采纳律师提出的不起诉意见,对H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不仅需要熟悉专业知识,还需要了解行业知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常见罪名,但本案不同于常规的出租出借“两卡”这类帮信行为。本案涉案行为涉及话费充值这一相对陌生领域,需要的大量专业技术知识,律师在辩护中不仅需要懂得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和当事人多沟通,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新领域新行业,只有更加了解涉案行为才能做出更好的辩护。

单个辩护仍然应具备全局思维。本案涉及公司数家、人数十余人,针对复杂的案情,需要从全局出发,理出全案主要法律关系,涉案行为的主要脉络及各自的作用。在复杂案件中,只有从全局全案证据出发,才能更好的理解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达到精准辩护。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这又是一起成功的“骑墙式辩护”案例。曾利娟律师从被告人H某“客观上”仅是该公司“名义上的法人”而非“实际控制人”,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没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不知晓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在案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J公司的话费充值业务涉及犯罪活动而未阻止公司开展业务入手,阐述了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充足理由。同时,又基于实践中客观存在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无罪率”的司法现状,采取“退一万步讲”的方式,阐明了“即便嫌疑人H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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