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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年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量显增,但总量还比较少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间,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量明显增加。12月9日,最高检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直言,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总体上看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较少,程序价值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据通报,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48名外逃和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比如,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史卫忠直言,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检察机关也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史卫忠介绍,2017年1月两高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这一特别程序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虽然办理了白静、彭旭峰等一批大案要案,总体上看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应该说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张希靖也特别指出,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

“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张希靖认为,这对于通过遣返、劝返使其回国接受审判,实现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目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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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年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量显增,但总量还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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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间,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量明显增加。12月9日,最高检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直言,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总体上看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较少,程序价值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据通报,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48名外逃和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比如,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史卫忠直言,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检察机关也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史卫忠介绍,2017年1月两高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这一特别程序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虽然办理了白静、彭旭峰等一批大案要案,总体上看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应该说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张希靖也特别指出,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

“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张希靖认为,这对于通过遣返、劝返使其回国接受审判,实现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目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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