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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清危险驾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1-12-14

很多时候在构成一个犯罪的同时,还可能涉嫌另一种犯罪。那么如何分清危险驾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呢?

庭立方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且具有竞合关系的,属于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不实行并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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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且具有竞合关系的,属于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不实行并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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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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