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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贷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20

律师解答:

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应予立案。

<object><a target=刑事律师咨询" width="499" height="333"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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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a target=刑事律师咨询" width="499" height="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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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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