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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

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条文再现】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第五条第十二条 第二款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第十三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解读】

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为什么要精准化?为什么要尽可能提确定量刑建议?其实道理非常简单,要协商量刑就必须有相对确定的预期,否则无法协商。比如,一个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告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三至十年,这让被告人如何权衡要不要认罪认罚呢?这具结没法签啊。如果你告诉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六个月,这他就能有明确的心理预期,进而提出如果全额退赔能不能降到三年,检察官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经过测算,律师也经过测算,双方认为可以三年。你看,这就协商成功了嘛!这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很多实务人员不能理解。(世界各国的确定量刑建议参见李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上述条文体现了我国量刑建议“分类精准”的思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和主要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按照刑事被告案件之犯罪性质以及可能赋予之刑事制裁效果的重、轻样态,乃至案件事实之繁简类型,依其可能需用的诉讼资源多寡而为适当的分配。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诉讼经济效益而损害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诉讼经济原则还要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由此得以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平衡的、成比例的关系,不得过当、过度限制基本权利。因此,诉讼经济原则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为诉讼经济划定底线。

比例原则与诉讼经济原则的这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体现为程序简化既要实现繁简分流的立法目的,又要能够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基准。因此,事实简单明了、罪刑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可以大一些;事实复杂疑难、罪刑重大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应该小一些,即程序简化力度与案件重大复杂程度呈反比。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在实践中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简化程度越高,总体上节约的司法资源就更多;疑难复杂、重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即使简化程序小一些,也不会对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造成较大冲击。进一步引申到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中,就表现为程序简化与量刑建议精准化之间成正比,也就是说,程序简化程度越高的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度越高,因为高度简化的庭审程序就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既然庭审已经演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就要求量刑建议是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并且是相对确定、精准的;反过来量刑建议越精准就越有助于促进程序简化,因为量刑建议越精准,被告方的预期就越确定,越容易选择认罪认罚,庭审中的争议就会越少,审理程序简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分类精准模式的基本架构:占案件总数较大的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高;占案件总数较小的重罪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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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条文再现】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第五条第十二条 第二款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第十三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解读】

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为什么要精准化?为什么要尽可能提确定量刑建议?其实道理非常简单,要协商量刑就必须有相对确定的预期,否则无法协商。比如,一个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告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三至十年,这让被告人如何权衡要不要认罪认罚呢?这具结没法签啊。如果你告诉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六个月,这他就能有明确的心理预期,进而提出如果全额退赔能不能降到三年,检察官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经过测算,律师也经过测算,双方认为可以三年。你看,这就协商成功了嘛!这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很多实务人员不能理解。(世界各国的确定量刑建议参见李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上述条文体现了我国量刑建议“分类精准”的思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和主要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按照刑事被告案件之犯罪性质以及可能赋予之刑事制裁效果的重、轻样态,乃至案件事实之繁简类型,依其可能需用的诉讼资源多寡而为适当的分配。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诉讼经济效益而损害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诉讼经济原则还要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由此得以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平衡的、成比例的关系,不得过当、过度限制基本权利。因此,诉讼经济原则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为诉讼经济划定底线。

比例原则与诉讼经济原则的这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体现为程序简化既要实现繁简分流的立法目的,又要能够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基准。因此,事实简单明了、罪刑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可以大一些;事实复杂疑难、罪刑重大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应该小一些,即程序简化力度与案件重大复杂程度呈反比。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在实践中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简化程度越高,总体上节约的司法资源就更多;疑难复杂、重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即使简化程序小一些,也不会对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造成较大冲击。进一步引申到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中,就表现为程序简化与量刑建议精准化之间成正比,也就是说,程序简化程度越高的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度越高,因为高度简化的庭审程序就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既然庭审已经演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就要求量刑建议是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并且是相对确定、精准的;反过来量刑建议越精准就越有助于促进程序简化,因为量刑建议越精准,被告方的预期就越确定,越容易选择认罪认罚,庭审中的争议就会越少,审理程序简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分类精准模式的基本架构:占案件总数较大的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高;占案件总数较小的重罪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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