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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意见不是决定认罪认罚适用的根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

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条文再现】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但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虽然都是刑事合作模式,但是侧重点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而刑事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刑事和解不是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决定性条件。因此,被害人是否谅解,会影响量刑,但是不能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时曾经指出: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也是非常清楚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对于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来说,由于当前企业合规试点的制度基础是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发生的犯罪,被害人企业是否谅解,不是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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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再现】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但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虽然都是刑事合作模式,但是侧重点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而刑事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刑事和解不是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决定性条件。因此,被害人是否谅解,会影响量刑,但是不能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时曾经指出: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也是非常清楚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对于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来说,由于当前企业合规试点的制度基础是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发生的犯罪,被害人企业是否谅解,不是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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