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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滥用职权案---主观上明知申报名册中有人员不符合条件,客观上又未履行其审核职责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1-12-31

律师解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在负责“农村五保养老”专项补贴资金审核和上报工作中,明知申报名单中有已故老人的虚报情况,但其未予审核,仍同意将该申报名册予以上报,共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40万元,后该补贴资金全部转入当地财政账户。

<object><a target=刑事律师咨询" width="682" height="379" />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尚在当地财政账户,并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没有达到刑法处罚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虽未被相关组织和个人占有,但该项资金的流向却违背了国家财政补贴的目的,且李某在审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把关职责,导致国家财政补贴目的未实现,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某在负责审核和上报“农村五保养老”专项补贴资金工作中,主观上明知申报名册中有人员不符合条件,客观上又未履行其审核职责,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册上报,属于故意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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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虽未被相关组织和个人占有,但该项资金的流向却违背了国家财政补贴的目的,且李某在审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把关职责,导致国家财政补贴目的未实现,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某在负责审核和上报“农村五保养老”专项补贴资金工作中,主观上明知申报名册中有人员不符合条件,客观上又未履行其审核职责,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册上报,属于故意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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