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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经销商的骗补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2-01-04

一、经销商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员。被告人胡某经营的家电销售部与县财政局和所属办事处财政所签订了《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授权其销售部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显而易见,被告人胡某作为家电销售部的经营者应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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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中载明:委托销售网点的事项包括:(1)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2)补贴资金审核;(3)补贴资金代垫。办理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是事务性工作,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无关系。这点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受委托从事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代垫是否属于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管理国有财产的外延很广,不同的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内容是不同的。具体来看家电下乡补贴中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包括什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而采取的由相关部门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符合补贴政策的农户发放补贴资金的举措。所以在家电下乡补贴中,对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主要是处分行为,即决定是否发放补贴资金,发放给谁和发放多少的行为。
为了理清销售网点在补贴过程中的作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本案涉及的销售网点垫付直补方式。根据2009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规定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1、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销售点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3、销售网点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4、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由此可得出:第一、销售网点进行的补贴资金审核只是一种形式审核,它并不必然产生由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补贴资金的结果,而是由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补贴。第二,销售网点的垫付是对自己认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支付。销售网点在垫付后,再以购买家电农户代理人的身份向财政部门申领直补,财政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的清算请求后进行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给销售网点,对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结算,销售网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所以销售网点的审核垫付行为,并不直接决定国家财政部门是否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因此销售网点并未对国家补贴资金进行处分,也就是没有管理国有财产,真正管理国有财产的仍是财政部门。
综上,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只是受财政部门委托办理家电下乡补贴中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并没有受托行使管理国家补贴资金的权力和行为。所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经营者胡某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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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销商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员。被告人胡某经营的家电销售部与县财政局和所属办事处财政所签订了《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授权其销售部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显而易见,被告人胡某作为家电销售部的经营者应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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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中载明:委托销售网点的事项包括:(1)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2)补贴资金审核;(3)补贴资金代垫。办理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是事务性工作,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无关系。这点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受委托从事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代垫是否属于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管理国有财产的外延很广,不同的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内容是不同的。具体来看家电下乡补贴中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包括什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而采取的由相关部门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符合补贴政策的农户发放补贴资金的举措。所以在家电下乡补贴中,对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主要是处分行为,即决定是否发放补贴资金,发放给谁和发放多少的行为。
为了理清销售网点在补贴过程中的作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本案涉及的销售网点垫付直补方式。根据2009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规定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1、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销售点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3、销售网点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4、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由此可得出:第一、销售网点进行的补贴资金审核只是一种形式审核,它并不必然产生由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补贴资金的结果,而是由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补贴。第二,销售网点的垫付是对自己认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支付。销售网点在垫付后,再以购买家电农户代理人的身份向财政部门申领直补,财政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的清算请求后进行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给销售网点,对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结算,销售网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所以销售网点的审核垫付行为,并不直接决定国家财政部门是否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因此销售网点并未对国家补贴资金进行处分,也就是没有管理国有财产,真正管理国有财产的仍是财政部门。
综上,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只是受财政部门委托办理家电下乡补贴中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并没有受托行使管理国家补贴资金的权力和行为。所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经营者胡某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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