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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步翻山至缅甸 重庆一男子因偷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28

本来,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近五百种罪名中,偷越国(边)境这一类犯罪是一种比较少见的。然而,近年来开始呈上升趋势,而且往往与走私、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偷渡人员常常还会受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伤害。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对国防安全带来影响,在疫情席卷全球的当下,更是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因此,已成为依法予以打击的重点。

这类犯罪涉及到的具体罪名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缅北是天堂,处处是黄金!”有人竟抱着这样的幻想,徒步翻山偷越边境到缅甸务工,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张某江津区的一名普通90后“打工人”。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缅甸某机构招人,每个月加上提成有万余元的收入,便心动不已。2020年3月,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张某急忙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在对方安排人员的指引下,张某乘车至一山路小道,随后便下车徒步翻山。经过两个小时的路程,张某终于达到缅甸境内,并与招聘机构取得联系。

然而,由于疫情原因,该机构并未营业。他在认识了一个叫“阿明”的工作人员后,便被要求返回,张某在“阿明”指引下,联系到当地不法分子,花费3000元偷渡回国。同年5月,张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时,被边防警察抓住隔离并被行政拘留。

张某这一次缅甸之行也并非全无“收获”,新认识的“阿明”为张某第二次偷渡埋下了伏笔。2020年12月,阿明与张某取得联系,让其过去帮忙。张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来到缅甸境内。2021年7月,张某通过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回国。当月,张某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2021年9月,经江津区公安民警传唤,张某到油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到境外务工,采取徒步翻山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江津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对国防安全带来影响,在疫情席卷全球的当下,更是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此外,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往往与走私、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偷渡人员常常还会受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伤害。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规定,也请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偷越行为的危害,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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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8

本来,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近五百种罪名中,偷越国(边)境这一类犯罪是一种比较少见的。然而,近年来开始呈上升趋势,而且往往与走私、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偷渡人员常常还会受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伤害。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对国防安全带来影响,在疫情席卷全球的当下,更是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因此,已成为依法予以打击的重点。

这类犯罪涉及到的具体罪名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缅北是天堂,处处是黄金!”有人竟抱着这样的幻想,徒步翻山偷越边境到缅甸务工,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张某江津区的一名普通90后“打工人”。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缅甸某机构招人,每个月加上提成有万余元的收入,便心动不已。2020年3月,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张某急忙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在对方安排人员的指引下,张某乘车至一山路小道,随后便下车徒步翻山。经过两个小时的路程,张某终于达到缅甸境内,并与招聘机构取得联系。

然而,由于疫情原因,该机构并未营业。他在认识了一个叫“阿明”的工作人员后,便被要求返回,张某在“阿明”指引下,联系到当地不法分子,花费3000元偷渡回国。同年5月,张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时,被边防警察抓住隔离并被行政拘留。

张某这一次缅甸之行也并非全无“收获”,新认识的“阿明”为张某第二次偷渡埋下了伏笔。2020年12月,阿明与张某取得联系,让其过去帮忙。张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来到缅甸境内。2021年7月,张某通过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回国。当月,张某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2021年9月,经江津区公安民警传唤,张某到油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到境外务工,采取徒步翻山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江津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对国防安全带来影响,在疫情席卷全球的当下,更是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此外,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往往与走私、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偷渡人员常常还会受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伤害。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规定,也请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偷越行为的危害,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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