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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廖倩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2号)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成都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被四川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前端、中端、后端支线较多,辩护律师在Y某被拘留之后即介入到案件中,为Y某开展辩护工作,在辩护律师及团队的努力下,Y某于2021年4月22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17日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办案过程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及时对Y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梳理思路,为Y某提供专业咨询,在移送批捕期间,向检察院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为Y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等工作,并向检察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再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的律师意见,对Y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律师对嫌疑人Y某参与拿现金的行为没有异议,但本案中Y某系因为“会开车”的情况下被公司“安排出差”去拿钱的,在公司明确表示所拿钱款系公司的投资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对涉案资金来源系违法所得的情形并不知情;

(二)嫌疑人Y某在公司的安排下,经过正常的出差审批流程参与开车拿钱,且并未通过涉案行为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其涉案行为应当完全区别与实践中常见的可以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对涉案资金具有违法性认知的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帮助资金取现牟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牟利等情形;

(三)根据嫌疑人Y所在公司系正规单位,其工作内容系正规业务,其公司为其购买了正规的“五险一金”等一系列客观情况,可以证明其实际上系正常上班的公司员工,其对日常工作的认知均是认定其属于合法范畴,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其主观上确实很难认定其参与拿的现金投资款属于违法所得;

(四)即使嫌疑人Y某意识到公司以现金进行工资发放的行为可能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且该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其对发放现金行为本身具有的违法性认知也不应当等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对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具有一定认知的情形;

(五)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关仍然认定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涉案情节较轻,系从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家庭迫切需要其承担作为父亲、作为丈夫的家庭责任,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能彰显司法的权威与温情。

四、办案结果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X县检察院对Y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中对于此前本罪的数额标准有较大的调整,这一调整也是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中很重要的因素。所以实践中,我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要随时更新,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此前有关本罪的数额标准作较大的调整。由于这个调整不仅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密切相关,而且更对被告人非常有利,因此廖倩律师敏锐把抓住这个切入点,使之成为在辩护中阐述法律意见的重要内容。 所以,廖倩律师发自内心的“我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要随时更新,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办案心得,值得每一个刑辩律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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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廖倩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32号)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成都某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被四川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前端、中端、后端支线较多,辩护律师在Y某被拘留之后即介入到案件中,为Y某开展辩护工作,在辩护律师及团队的努力下,Y某于2021年4月22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17日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办案过程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及时对Y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梳理思路,为Y某提供专业咨询,在移送批捕期间,向检察院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为Y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等工作,并向检察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再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的律师意见,对Y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律师对嫌疑人Y某参与拿现金的行为没有异议,但本案中Y某系因为“会开车”的情况下被公司“安排出差”去拿钱的,在公司明确表示所拿钱款系公司的投资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对涉案资金来源系违法所得的情形并不知情;

(二)嫌疑人Y某在公司的安排下,经过正常的出差审批流程参与开车拿钱,且并未通过涉案行为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其涉案行为应当完全区别与实践中常见的可以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对涉案资金具有违法性认知的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帮助资金取现牟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牟利等情形;

(三)根据嫌疑人Y所在公司系正规单位,其工作内容系正规业务,其公司为其购买了正规的“五险一金”等一系列客观情况,可以证明其实际上系正常上班的公司员工,其对日常工作的认知均是认定其属于合法范畴,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其主观上确实很难认定其参与拿的现金投资款属于违法所得;

(四)即使嫌疑人Y某意识到公司以现金进行工资发放的行为可能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且该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其对发放现金行为本身具有的违法性认知也不应当等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对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具有一定认知的情形;

(五)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关仍然认定Y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涉案情节较轻,系从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家庭迫切需要其承担作为父亲、作为丈夫的家庭责任,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能彰显司法的权威与温情。

四、办案结果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X县检察院对Y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中对于此前本罪的数额标准有较大的调整,这一调整也是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中很重要的因素。所以实践中,我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要随时更新,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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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此前有关本罪的数额标准作较大的调整。由于这个调整不仅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密切相关,而且更对被告人非常有利,因此廖倩律师敏锐把抓住这个切入点,使之成为在辩护中阐述法律意见的重要内容。 所以,廖倩律师发自内心的“我们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要随时更新,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办案心得,值得每一个刑辩律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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