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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特别是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如何把握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答: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明确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上述决定,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洗钱(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时,应执行新的标准,可结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于即使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但是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新的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一方面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实现解释修改前后的顺畅衔接,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积极调研,强化研究,积累有益的司法经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较轻,行为人认罪、悔罪、协助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目前,“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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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明确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上述决定,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洗钱(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时,应执行新的标准,可结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于即使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但是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对一些已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新的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一方面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实现解释修改前后的顺畅衔接,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积极调研,强化研究,积累有益的司法经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较轻,行为人认罪、悔罪、协助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目前,“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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