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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刑事法譚

刑法》第397条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乱作为”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但本罪的成立需要具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对于这一结果要件,2013年1月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2]18号)第一条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以下情形: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的案件中,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性质当无异议,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则主要考察其所实施的“乱作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述后果。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与涉案事实即可得出明确结论,但其中所规定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有一定适用弹性。实践中,对于因“乱作为”而在信息网络空间或者“社会面”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结果要件中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首先,所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即指某一事件或者某一行为引起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普遍不满,故将因“乱作为”而引发严重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情形认定为规范意义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其应有之意。况且,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数量之既判案例将“媒体曝光、转载”的负面舆情评价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例如: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才亮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因伙同他人在人饮安全项目中造假,“且该造假事件被央视财经频道曝光及大量媒体转载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云0381刑初47号、(2020)云03刑终442号、(2021)云03刑申36号】

2.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文某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文某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便利为在押罪犯传递手机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12月19日澎湃新闻发布《湖南一监狱囚犯聚众赌博,多人被立案》一文,“引发网络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湘0408刑初348号】

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卢志林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卢志林对他人车辆违法改装,未依法正当行使职权,致使网民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帖曝光卢志林收受司机财物、违法放行改装车辆的视频,“该帖子随即引发全国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严重影响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豫0929刑初516号、(2021)豫09刑终31号】

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高某某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职务的便利及地位形成的影响,收受他人贿赂款,在上路执法过程中,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对相关车队或个人的超限超载、改型等违法行为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导致相关情况“于2013年12月16日被《新京报》、《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及新浪、搜狐、新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转载,社会反响强烈,严重损害了迁安市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8)冀0283刑初112号】

5.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郭世昌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世昌担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涉嫌犯罪的陈某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涉嫌多起犯罪。“2016年至2018年间,人民网、搜狐网、今日头条、新浪网、凤凰网等多家主流媒体转载刊发关于陈某伟未受处罚的负面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严重不满,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9)黑06刑终288号】

6.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陈坤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坤利用担任某法院审判员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本应直接支付给案件当事人的执行款违规支付到其个人账户,后又转付给案件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通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搜狐新闻等媒体网站也均对此事进行了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9)苏03刑终94号】

通过检索“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媒体”等关键词,上述类似案例并不鲜见。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乱作为”行为,引发媒体、网站报道、曝光、转载,并在事实上损害国家机关整体形象的,属于“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是“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对上述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体法上并无任何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纪律及行政处分并不能当然替代刑事责任。在上述所列陈坤滥用职权案中,陈坤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其涉案行为“已经按照违纪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徐州中院的裁定书中对此认为,“上诉人陈坤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分,并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理由的说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纪律挺在国法之前”,并非纪律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符合刑法所规定罪名之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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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刑事法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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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的案件中,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性质当无异议,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则主要考察其所实施的“乱作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述后果。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与涉案事实即可得出明确结论,但其中所规定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有一定适用弹性。实践中,对于因“乱作为”而在信息网络空间或者“社会面”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结果要件中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首先,所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即指某一事件或者某一行为引起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普遍不满,故将因“乱作为”而引发严重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情形认定为规范意义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其应有之意。况且,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数量之既判案例将“媒体曝光、转载”的负面舆情评价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例如: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才亮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因伙同他人在人饮安全项目中造假,“且该造假事件被央视财经频道曝光及大量媒体转载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云0381刑初47号、(2020)云03刑终442号、(2021)云03刑申36号】

2.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文某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文某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便利为在押罪犯传递手机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12月19日澎湃新闻发布《湖南一监狱囚犯聚众赌博,多人被立案》一文,“引发网络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湘0408刑初348号】

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卢志林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卢志林对他人车辆违法改装,未依法正当行使职权,致使网民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帖曝光卢志林收受司机财物、违法放行改装车辆的视频,“该帖子随即引发全国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严重影响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20)豫0929刑初516号、(2021)豫09刑终31号】

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高某某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职务的便利及地位形成的影响,收受他人贿赂款,在上路执法过程中,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对相关车队或个人的超限超载、改型等违法行为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导致相关情况“于2013年12月16日被《新京报》、《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及新浪、搜狐、新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转载,社会反响强烈,严重损害了迁安市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8)冀0283刑初112号】

5.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郭世昌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世昌担任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涉嫌犯罪的陈某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涉嫌多起犯罪。“2016年至2018年间,人民网、搜狐网、今日头条、新浪网、凤凰网等多家主流媒体转载刊发关于陈某伟未受处罚的负面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严重不满,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9)黑06刑终288号】

6.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陈坤滥用职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坤利用担任某法院审判员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本应直接支付给案件当事人的执行款违规支付到其个人账户,后又转付给案件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通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搜狐新闻等媒体网站也均对此事进行了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号:(2019)苏03刑终94号】

通过检索“滥用职权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媒体”等关键词,上述类似案例并不鲜见。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乱作为”行为,引发媒体、网站报道、曝光、转载,并在事实上损害国家机关整体形象的,属于“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是“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对上述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体法上并无任何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纪律及行政处分并不能当然替代刑事责任。在上述所列陈坤滥用职权案中,陈坤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其涉案行为“已经按照违纪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徐州中院的裁定书中对此认为,“上诉人陈坤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分,并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理由的说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纪律挺在国法之前”,并非纪律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符合刑法所规定罪名之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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