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2-07-04
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B多次催要未果。校长A故意对B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工程款。但校长A从学校提出了12万元,只给了B8万元,将剩余的4万元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既然校长A以其校长身份与B谈好了只付8万元工程款,那么,其所在公立小学就只支付8万元即可,剩余的4万元仍然归学校占有,系学校的公共财产。故校长A将该4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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