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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舞弊经典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2-07-08

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罗允昔

在“围猎者”与“被围猎者”之外,还存在这样一类人:他们从中斡旋,挑起“围猎者”的围猎积极性,激发“被围猎者”甘于被围猎的意愿。对于这类人,《刑法》专门规定了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八种罪名之一。它之所以单独成罪,是因为介绍贿赂人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不适宜单纯将其认定为行贿人或者受贿人某一方的共犯。

本案中的乙除了介绍贿赂罪之外,还构成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主观方面

本案中乙既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又有诈骗部分财物的故意。

介绍贿赂的故意体现在:乙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并且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

诈骗的故意体现在:乙从其行为之初就具有采取欺骗方法,非法占有甲2万元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

本案中乙既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又实施了诈骗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本案中,乙在甲和领导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并且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因此,乙在客观方面构成介绍贿赂罪。

除此之外,乙对甲采取欺骗方法(欺骗甲需要10万元贿款,实际仅需8万元),令甲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因此,乙侵占的2万元属于诈骗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乙在客观方面构成诈骗罪。

综上,对乙应当以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因此,《刑法》特别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介绍贿赂后如果积极认罪认罚,主动交代罪行,是很可能作为类似污点证人之类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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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猎者”与“被围猎者”之外,还存在这样一类人:他们从中斡旋,挑起“围猎者”的围猎积极性,激发“被围猎者”甘于被围猎的意愿。对于这类人,《刑法》专门规定了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八种罪名之一。它之所以单独成罪,是因为介绍贿赂人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不适宜单纯将其认定为行贿人或者受贿人某一方的共犯。

本案中的乙除了介绍贿赂罪之外,还构成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主观方面

本案中乙既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又有诈骗部分财物的故意。

介绍贿赂的故意体现在:乙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并且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

诈骗的故意体现在:乙从其行为之初就具有采取欺骗方法,非法占有甲2万元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

本案中乙既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又实施了诈骗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本案中,乙在甲和领导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并且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因此,乙在客观方面构成介绍贿赂罪。

除此之外,乙对甲采取欺骗方法(欺骗甲需要10万元贿款,实际仅需8万元),令甲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因此,乙侵占的2万元属于诈骗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乙在客观方面构成诈骗罪。

综上,对乙应当以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因此,《刑法》特别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介绍贿赂后如果积极认罪认罚,主动交代罪行,是很可能作为类似污点证人之类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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