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23-05-30
协助他人诈骗,属于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论处。对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有两种判刑。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按共犯判刑;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诈骗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的,按以下情形判刑:(1)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2)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诈骗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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