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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有关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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