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法律分析】
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若是经济犯罪记羁押属于一般羁押,那么时间一般最长是三个月左右。若是属于特殊羁押期限的话,那羁押时间经申请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若是期限满了还没有审完,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还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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