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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把握好三个重点

发布时间:2023-07-13 来源:正义网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的全面发展,刑民交叉案件亦逐渐显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紧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努力推动制度革新,先后发布了《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逐步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在审判中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则。不可否认,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选择、责任衔接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对刑民交叉的规定较为笼统,加之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的法律指引,导致理论以及实践的认识分歧逐渐增多。对此,以问题为导向,以类型化为方法,基于刑民交叉问题相关规定,从本质厘清、根源追问以及应对之策三个层面入手,以期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所助益。

  一、本质是刑事民事的关联关系问题

  明确刑民交叉问题这一概念源于何种社会现象,是理论界有序讨论以及实践中统一司法裁判的前提。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统一明确规定刑民交叉问题的对象及处理规则,司法实践中就同一类型的案件是否属于刑民交叉问题,进而在刑民交叉中如何进行程序选择、责任衔接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存在不同做法,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回归问题的本质,首先应当明确刑民交叉问题事实上是刑事民事的关联关系问题。立法上存在刑事民事法律法规对权利的多重保护,司法中需要刑事民事法律协调运用解决纠纷,基于此,我们使用刑民交叉这一术语描述及解释相关问题。比如,就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问题,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刑法中亦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其他基于泄露信息引发的犯罪,在因信息泄露而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机会之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参与,但其可能为犯罪行为及损害后果的产生提供诱因,故可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进而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中需要同时运用民事、刑事甚至行政法律确定程序的适用顺序,民事、刑事责任的协调及各自赔偿范围,此为刑民交叉问题新情况之例证。

  二、根源是关联法律事实界定不清与裁判者考量因素不一

  首先,就关联法律事实界定不清问题而言。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刑民交叉主要是刑事与民事相关的法律事实的交叉,然而对何为引起刑民交叉的法律事实,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认识。

  如前所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当事人信息泄露,并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实施诈骗产生损失之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承担需通盘考虑犯罪嫌疑人对同一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有的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则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仅在民事裁判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有的则不考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直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出裁判者对刑民交叉关联法律事实判定的分歧,甚至以刑民交叉之“先刑后民”成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挡箭牌”。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应当以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依据法律逻辑分析几种典型的刑民交叉情形,以诸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等刑民关联法律的“管道性”条款为依托,举一反三,逐步形成刑民交叉问题在学理讨论及司法裁判中的共识,以此进一步促进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其次,就裁判者考量因素不一而言。刑民交叉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实体上的责任承担与赔偿范围确定。其中,程序上的先后归根结底是为了实体问题的解决。以上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致害案件中“先刑后民”之程序处理体现出部分裁判者未以民事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先决要素,未以个案中“先刑后民”的程序正当性和公正性为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实关联问题的考量因素,未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国家的司法成本因素,进而未能统筹刑民交叉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对在于关联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在实体层面,刑民交叉案件中,无论是处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首先应解决的是相应诉讼中法定事实要件之确认问题。比如,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要件问题,就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之刑事法律影响合同效力要件的妥当性问题,这些衔接刑事和民事事实的规范有助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在程序层面,对于是否存在优先顺序以及如何优先的考量应构建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考量诉讼成本因素,最后以综合政策为决定性因素的动态考量系统。

  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多行为交叉、一行为多种结果、主体交叉以及涉众交叉等几种刑民交叉案件,这些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确定、责任衔接、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案件的统一处理。以上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及其争议往往并非彼此独立的,可能单独也可能集中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应以案件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为先决原则,以实现案件公正处理为根本原则,以当事人成本与诉讼资源的节约为效率原则,以经济效益的实现与交易安全的维护为价值原则,以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多元手段为机制构建原则。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民法典》中的方法论规范研究”(22XFX013)资助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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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质是刑事民事的关联关系问题

  明确刑民交叉问题这一概念源于何种社会现象,是理论界有序讨论以及实践中统一司法裁判的前提。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统一明确规定刑民交叉问题的对象及处理规则,司法实践中就同一类型的案件是否属于刑民交叉问题,进而在刑民交叉中如何进行程序选择、责任衔接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存在不同做法,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回归问题的本质,首先应当明确刑民交叉问题事实上是刑事民事的关联关系问题。立法上存在刑事民事法律法规对权利的多重保护,司法中需要刑事民事法律协调运用解决纠纷,基于此,我们使用刑民交叉这一术语描述及解释相关问题。比如,就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问题,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刑法中亦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其他基于泄露信息引发的犯罪,在因信息泄露而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机会之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参与,但其可能为犯罪行为及损害后果的产生提供诱因,故可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进而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中需要同时运用民事、刑事甚至行政法律确定程序的适用顺序,民事、刑事责任的协调及各自赔偿范围,此为刑民交叉问题新情况之例证。

  二、根源是关联法律事实界定不清与裁判者考量因素不一

  首先,就关联法律事实界定不清问题而言。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刑民交叉主要是刑事与民事相关的法律事实的交叉,然而对何为引起刑民交叉的法律事实,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认识。

  如前所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当事人信息泄露,并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实施诈骗产生损失之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承担需通盘考虑犯罪嫌疑人对同一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有的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则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仅在民事裁判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有的则不考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直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出裁判者对刑民交叉关联法律事实判定的分歧,甚至以刑民交叉之“先刑后民”成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挡箭牌”。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应当以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依据法律逻辑分析几种典型的刑民交叉情形,以诸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等刑民关联法律的“管道性”条款为依托,举一反三,逐步形成刑民交叉问题在学理讨论及司法裁判中的共识,以此进一步促进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其次,就裁判者考量因素不一而言。刑民交叉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实体上的责任承担与赔偿范围确定。其中,程序上的先后归根结底是为了实体问题的解决。以上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致害案件中“先刑后民”之程序处理体现出部分裁判者未以民事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先决要素,未以个案中“先刑后民”的程序正当性和公正性为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实关联问题的考量因素,未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国家的司法成本因素,进而未能统筹刑民交叉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对在于关联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在实体层面,刑民交叉案件中,无论是处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首先应解决的是相应诉讼中法定事实要件之确认问题。比如,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要件问题,就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之刑事法律影响合同效力要件的妥当性问题,这些衔接刑事和民事事实的规范有助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在程序层面,对于是否存在优先顺序以及如何优先的考量应构建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考量诉讼成本因素,最后以综合政策为决定性因素的动态考量系统。

  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多行为交叉、一行为多种结果、主体交叉以及涉众交叉等几种刑民交叉案件,这些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确定、责任衔接、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案件的统一处理。以上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及其争议往往并非彼此独立的,可能单独也可能集中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应以案件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为先决原则,以实现案件公正处理为根本原则,以当事人成本与诉讼资源的节约为效率原则,以经济效益的实现与交易安全的维护为价值原则,以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多元手段为机制构建原则。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民法典》中的方法论规范研究”(22XFX013)资助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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