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7-27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法律解析】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有的是因为时间久远,出生档案记录、管理不当造成无法核实;有的是因为违反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进行户籍登记;还有一些是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自报身份起诉到法院。
针对以上情况,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采取了所有调查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这里说的确实无法查清的年龄同样适用于已满12周岁、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四个年龄节点。
同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推定。
2、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查清具体日期的,应当认定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涉及跨龄问题,应当采取第1项的规则,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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