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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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最长期限是三个月。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是三个月。
2、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采取留置措施的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法律分析】
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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