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3-09-22
孕妇看守所不能收,根据规定,看守所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法律分析】
怀孕不能拘留。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如果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怀孕的,拘留所应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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