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10-20
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分析
徇私舞弊罪属于中的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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