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超过六个月,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是再审是否能被受理需要看案件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