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这些发票既不是伪造的,也不是擅自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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