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及罪过形式方面完全一样,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窃、抢;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方式是伪造、变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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