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 解释》
(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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