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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