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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