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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9-09-10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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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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