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更多内容参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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